为了贯彻实施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3〕96号),积极推进我省绿色建筑发展,海南省建设厅委托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编制了《海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绿色补充细则》和《海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绿色住宅补充细则》(以下简称《补充细则》)。
自2014年起,政府投资的机关、学习、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海口市、三亚市和儋州市的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其他市县新建保障新住房30%以上要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积极引导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
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相关内容,依据本《补充细则》审查项目是否落实绿色建筑设计相关标准,并在审查合格书中注明。对按规定应建造绿色建筑但施工图设计文件未达到绿色建筑相关标准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核发审查合格证书。
附件:1.《海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绿色补充细则》
2.《海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绿色住宅补充细则》
以上附件请从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hnjst.gov.cn/)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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